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成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郝东辉与刘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东辉,刘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郝东辉,居民。被告刘薇,职工。原告郝东辉与被告刘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东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东辉诉称,被告刘薇于2013年1月31日向原告借款1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0日,利息为2分。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及利息。被告刘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薇于2013年1月31日向原告借款1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0日,利息为月息2%。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刘薇向原告郝东辉借款1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积极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薇偿还原告郝东辉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从2013年1月31日计算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刘薇负担。若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聚新审 判 员  徐德民人民陪审员  李守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胜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