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初字第0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祝恭如与无锡市江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恭如,无锡市江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0734号原告祝恭如。委托代理人丁瑞华(受祝恭如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无锡市江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路69号。法定代表人金小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莹玮(受无锡市江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祝恭如诉被告无锡市江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祝恭如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祝恭如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恭如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殷天华代理审判员 ��伟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