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金商终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曹加齐与李剑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剑,曹加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加齐。委托代理人:徐飞晨。上诉人李剑与被上诉人曹加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商初字第176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剑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剑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36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李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应 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