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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名称

洛阳龙门旅游集团九州宾馆有限公司与黄继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洛阳龙门旅游集团九州宾馆有限公司;黄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161号原告洛阳龙门旅游集团九州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法定代表人王永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延甫,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继东,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龙门旅游集团九州宾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继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龙门旅游集团九州宾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陆红雨审判员 :李子鸣审判员 : 张 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吕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