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军学、于福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军学,于福来,于海园,于红涛,于福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78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昌乐县城新昌路**号。法定代理人高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军学,岁。被执行人于福来,岁。被执行人于海园,岁。被执行人于红涛,岁。被执行人于福遂,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