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郝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