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姜作仁、被告抚顺市诚泰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姜作仁,抚顺市诚泰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400号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田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小方,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姜作仁。被告:抚顺市诚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印,该公司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姜作仁、被告抚顺市诚泰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玉红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炳玲(主审)与人民陪审员徐博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玉红代理审判员 李炳玲人民陪审员 徐 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乃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