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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揆与被告马相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揆,马相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917号原告黄揆,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顺义区金紫燕房产公司职员,四川省三台县人,住三台县。委托代理人苟波,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相月,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揆与被告马相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揆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7.00元,由原告黄揆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