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李金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娥,潘根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娥,农民。被执行人潘根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娥与被执行人潘根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本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41616.07元,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为41616.07元。因申请执行人李金娥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潘根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潘根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金娥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钦审判员 成为钢审判员 王继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焦世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