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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商终字第0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徐州荷斯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李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亮,徐州荷斯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商终字第0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亮,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荷斯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洪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罡,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明,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亮因与被上诉人徐州荷斯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3)铜商初字第0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亮,被上诉人徐州荷斯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罡、王玉明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亮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亮撤回上诉。上诉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李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宏审 判 员 黄 博代理审判员 杜 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