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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犯一审刑事判决书(28)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涉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2013年8月9日被告人沈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3日由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检未刑诉(20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建、杨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吴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7月30日7时许,被告人沈某在涉县英雄网吧,趁邢某某睡觉之机,将邢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联想手机(型号A798T)盗走。被盗手机价值574.04元人民币。2、2013年7月31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在涉县逍遥津网吧三楼,趁高睡觉之机,将高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酷派手机(型号7230)盗走。被盗手机价值523.56元人民币。3、2013年8月7日9时许,被告人沈某在涉县环球网吧二楼,趁汪某某睡觉之机,将汪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三星手机(型号GT7562)盗走。被盗手机价值971.21元人民币。4、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在涉县快乐网吧,趁一名男子睡觉之机,将该男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中兴手机(型号ZTEV889D)盗走。被盗手机价值277.22元人民币。5、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在涉县畅想网吧二楼,趁一名男子睡觉之机,将该男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万利达手机(型号MALATA15)盗走。被盗手机价值432.61元人民币。综上所述,被告人沈某共涉案五起,盗窃总价值为2778.6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记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配合侦查机关追缴回了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综合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江学宾审 判 员  王斌斌代理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程秀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