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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4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盼云与被告王沛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盼云,王沛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4736号原告王盼云,女,汉族,1954年5月19日出生,住濮阳县清河头乡鲁五星村26号,身份证号410928195405190928。被告王沛然,男,汉族,1952年3月2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樱花街4号院1号楼1单元4号,身份证号410901195203210011。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北段路西。组织机构代码78917778-5。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盼云与被告王沛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逯瑞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