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焦全喜与严振文相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全喜,严振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134号原告焦全喜。被告严振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全喜诉被告严振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全喜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全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全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焦全喜负担。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