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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民初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王国华与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基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华,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基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835号原告王国华。委托代理人杨熙恩。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信贤。委托代理人吴成涛。被告陈基有。委托代理人朱小伟。原告王国华诉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基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09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国华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厉茂兴审 判 员  毛 滨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魏文婷义乌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记录(2012)金义民初字第2835号时间:2013年12月6日地点:简二庭审判长:厉茂兴审判员:毛滨代理审判员:余芹书记员:魏文婷评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厉:原告王国华诉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基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国华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华撤回起诉。毛:同意。余:同意。统一意见:准许原告王国华撤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