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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3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象山中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欧月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中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欧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3156号申请执行人:象山中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王斌艺,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欧月平。象山中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欧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甬象商初字第1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欧月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中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欧月平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中信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315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叶 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