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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执字第006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亢德荣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执字第00671-2号申请执行人亢德荣。申请执行人陈小龙。申请执行人陈风。被执行人耿果。被执行人高峻(俊)成。本院在执行亢德荣、陈小龙、陈凤与耿果、高峻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耿果136307.8元,高俊成90871.8元。经本院执行高俊成已履行21100元,下欠69771.8元未履行。被执行人耿果外出打工下落不明。高俊成、耿果当前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鄂襄阳中民再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人高俊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时间限制。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庆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