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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宋良、宋一超等与宫润涛、王连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良,宋一超,黄桂芳,宫润涛,王连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235号申请执行人宋良,工人。申请执行人宋一超,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黄桂芳。被执行人宫润涛。被执行人王连玉。本院在执行宋良、宋一超、黄桂芳与宫润涛、王连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委托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烟牟执字第123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