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林与张永程、孙兆辉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张永程,孙兆辉,孙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107号申请执行人王林。被执行人张永程。被执行人孙兆辉。被执行人孙照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林与被执行人张永程、孙兆辉、孙照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窦秀兵执行员 刘长安执行员 苏宪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