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执字第01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湖南柏加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与浏阳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柏加建筑园林有限公司,浏阳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1802号申请人湖南柏加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法定代表人周开明。被执行人浏阳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浏阳。法定代表人洪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浏民初字第3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妇幼保健院银行存款人民币420372.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圆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任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