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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史某甲与张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史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张某,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甲诉被告张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世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