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史某甲与张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史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张某,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甲诉被告张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世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