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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110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霖,北海市鑫达市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106号申请执行人张霖,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82********,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文明路***号。委托代理人张文弟(张霖的祖父),男,193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文明路***号。被执行人北海市鑫达市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西路铜锣湾商夏2048、2049号房。法定代表林济浓,董事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霖与被执行人北海市鑫达市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海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权利义务,申请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差额514.22元、二倍工资5072元、押金260元、受理费1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收到上述款项及迟延履行债务履行利息合计6308.22元并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执行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易文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赖铭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