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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范继忠与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继忠,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范继忠,男,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13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继忠诉被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继忠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继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继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长顺审判员  陈晓飞审判员  李炳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曲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