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圣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圣长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范刑初字第00170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圣长,男,1966年4月2日出生。2012年12月17日因非法运输原油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3月9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患疾病被范县看守所拒收,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3)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圣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天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圣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2013年3月8日,被告人刘圣长驾驶自有无牌三轮摩托车帮助王XX(另案处理)运送960公斤原油,行至范县濮城镇南楼村路口时被抓获。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二厂证明原油含税现价为5915.52元/吨。2、2013年9月23日19时许,在范县濮城镇马路口村西头油区公路上,刘圣长为王XX运输不明来源的880千克原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二厂证明2013年9月份原油含税现价为5519元/吨。指控刘圣长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依法惩处。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成立:被告人刘圣长的供述,证人卢XX、张X、惠XX、李XX、肖X、马XX、杨X的证言,刘圣长的户籍证明及对其的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刑事技术照片,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文件清单,采油二厂集输大队濮三联检斤单,价格证明,中原油田公安局证明,调查报告,理化检验报告,破案经过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圣长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刘圣长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刘圣长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圣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范甫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