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建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诉李闰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建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李闰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1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建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王玉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倩舒,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平,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闰平,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天津市建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市建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倩舒、被上诉人李闰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人民法院查明,2010年4月8日原告入职被告处,从事司机工作。原告在职期间,原、被告连续签订了三次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自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2012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进行了交接,交接内容为:“1、公司车辆各种保险单据及相关车务手续壹册(菱悦及比亚迪无)。2、柯雅2011年及2012年退、换货记录貮册。3、夏季工服壹身(旧)、工服上衣壹件(新)。4、车辆除痕剂壹盒(已开封)。5、吸尘器壹个(旧)。6、洗车工具壹套(旧)。7、天籁牌照壹付。8、菱悦及夏利钥匙两把。9、电扇壹个(旧)。”原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522.45元。另查,2013年1月原告因办理退档手续、转移社会保险手续、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额外一个月工资、冬季取暖补贴等问题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013年4月25日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南劳仲案字(2013)第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二、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567.35(2522.45×3)元。三、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11月至12月冬季取暖补贴费167.5(335÷4×2)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部分内容诉至一审法院,被告同意该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庭审中,被告主张因2012年12月上旬原告口头表示不同意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并表示此后几天不再到被告处上班,因此被告让原告与被告办理了交接手续,后原告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不存在给付原告赔偿金情形。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原、被告已经连续三次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告未作出过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表示。2012年12月14日晨会后被告法人将被告会计及原告留下,告知原告回家休息,并让原告与会计办理了工作交接,被告系无故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当庭表示,同意仲裁裁决书主文第一、三项裁决内容;撤回领取失业金手续及集中采暖补助的诉讼请求。李闰平向一审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领取失业金手续,及时办理和提供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被告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134.70元(月平均工资2522.45元×3个月×2);三、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度冬季取暖补贴167.50元、集中采暖补助185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庭审中,原告要求撤回领取失业金手续、集中采暖补助的诉讼请求以及原、被告均同意仲裁裁决书主文第一、三项裁决内容,一审法院准许。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虽被告抗辩在合同存续期内与原告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系因原告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表示不再到被告处工作所致,但对此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故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应认定被告违反法律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依照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年限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赔偿金15134.70(2522.45×3×2)元。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建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李闰平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建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李闰平2012年11月至12月冬季取暖补贴费167.5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建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李闰平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134.7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判决后上诉人天津市建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不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两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为:一、本案一审定性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由于劳动合同到期,在上诉人提供同等续签合同条件下,被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的情形;二、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并不存在上诉人非法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劳动合同仅剩余半个月到期,上诉人此时提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合常理。在被上诉人主动不到公司上班后,上诉人也依照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标准给被上诉人发放了2012年12月工资及双薪。被上诉人李闰平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被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我希望对方能够拿出书面东西,如果拿不出来,这条理由站不住脚。上诉状中称我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依公司规定提交续签劳动合同的申请。我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上诉人说这次我没提出书面申请,请上诉人拿出我前三次续签劳动合同的申请。如果拿不出来,这条也是站不住脚的。我不可能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经本院审理确认,一审人民法院所查事实无误。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理应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被上诉人李闰平为支持其一审诉讼主张,在一审审理期间已提交《工作交接单》等证据,证明上诉人天津市建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曾于2012年12月14日与其办理过工作交接手续。上诉人虽提出被上诉人曾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系到期自动终止的主张,但对此未能举证证明。故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违反法律规定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被上诉人相应赔偿金的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建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张 璇代理审判员 郭 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乐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