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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刑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罪犯乔志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志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591号罪犯乔志伟,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西省太原市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乔志伟,因犯合同诈骗罪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月八日以(2010)迎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乔志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六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志伟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宋学兵代理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