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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X军诉被告杨X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军,杨X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刘X军,男,汉族,1982年6月23日出生。被告杨X玲,女,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原告刘X军与被告杨X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谭胡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寿成、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凯担任记录。原告刘X军、被告杨X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11月相识,同年12月底结婚。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另外,原告与被告分居一年多了,小孩由奶奶带大,上学由原告弟妹、姐姐接送。被告没尽一个母亲责任。房子是婚前财产。今年2月5日原告第一次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现第二次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子归原告抚养,房子归原告所有,债务平均分配。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民事判决书(2012)永冷民初字第1311号,证实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起诉被告离婚的事实;证据二、结婚登记表,证实原被告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证据三、证明,证实原告于2006年分家,原告分得运沙船的事实。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CT报告单,证实原告在外面有第三者,吵架后原告殴打被告受伤的事实;证据二、借条,证实借款人刘X军2012年10月9日借杨X祥2万元的事实,用来投资挖沙船。被告对原告证据一、二没异议,对原告证据三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对被告证据有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为原告证据一、二有效证据。双方其他证据均为无效证据。结合本案的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依法确认如下事实:2005年1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3日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于2006年10月9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刘X峰。2012年12月6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月2月5日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较牢。婚后又生育一子,感情也可以。原告并未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只要双方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情谊,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继续构建一个温馨幸福家庭是完全有可能的。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X军与被告杨X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胡林审 判 员  黄寿成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 凯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