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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商辖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朱红浪与接正高、赵彩章管辖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浪,接正高,赵彩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辖初字第0013号原告朱红浪,居民。被告接正高,居民。被告赵彩章,居民。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朱红浪与被告接正高、赵彩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接正高在提交答辩状期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朱红浪所诉事实不成立,即使事实成立,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货物发往津巴布韦,合同如果成立履行地是津巴布韦。被告接正高已经居住津巴布韦六年。该案建湖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津巴布韦哈拉雷市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接正高、赵彩章的住所地均位于建��县,即使被告接正高经常居住地不在建湖县,本院仍依法具有管辖权,故被告接正高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接正高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姜艳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