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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屏山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宜宾安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 审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安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屏山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安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顺龙,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屏山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领的工程款38180元(大写:叁万捌仟壹佰捌拾元整)。执行员  吴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