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洞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徐朝能与肖小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朝能,肖小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徐���能,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肖小兵,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朝能与被告肖小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朝能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朝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朝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朝能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泽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罗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