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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金璀与钱国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璀,钱国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234号原告金璀。被告钱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璀与被告钱国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璀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叶晓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