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学辉与张瑞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刘学辉,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镇府西巷北街*号*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70725196302010017被执行张建玉,男,汉族,住昌乐县乔官镇龙泉院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406101713被执行人张瑞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乔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