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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齐彦峰诉解维国、白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78号原告齐彦峰,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身份证号×××手机号138XXXX****被告解维国(又名解老肉),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身份证号×××手机号137XXXX****被告白丽华,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身份证号×××原告齐彦峰诉被告解维国、被告白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为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高阳县金融机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5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白丽华在工行高阳支行账户×××中存款4587.85元。二、冻结被告解维国在农行高阳支行账户×××中存款20412.1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晓萍代理审判员  崔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微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