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金座酒店与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金座酒店有限公司,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金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金座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厚沙路宝龙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万友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丘敏,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下称宏原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牌楼基社区四环路段。法定代表人:欧阳秋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爱娟,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上诉人金座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5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一审原告宏原公司住所地在东莞市万江区,如果本案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将更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调查。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宏原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宏原公司提供的《安装工程合同书》显示,涉案工程施工地点在东莞市厚街镇康乐南路,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称原审原告宏原公司的住所地在东莞市万江区,本案应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金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李达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