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智勇与祁兆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勇,祁兆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张智勇。被告:祁兆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勇与被告祁兆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智勇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智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智勇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