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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市府社区主任兼任宋楼村民组组长,住睢阳区。被告人陈某乙,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宋楼村民组会计,住睢阳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商丘市睢阳区检察院取保候审。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利用其担任新城办事处市府社区宋楼村队长、会计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宋楼村卖地补偿款共计130,883.9元,该款用于偿还华力个人贷款3万元,剩余款项用于偿还二人经营的游泳池欠款。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汪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等有关证据材料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1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利用其担任新城办事处市府社区宋楼村村民组长、会计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宋楼村卖地补偿款共计130,883.9元,该款用于偿还陈某甲担保的华力个人贷款3万元,剩余款项用于偿还二人经营的游泳池欠款。案发后,所挪用款项已退还。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户籍证明、职务证明证实:陈某甲系中共党员,从1998年7月任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宋楼村民组长,2006年7月至今任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市府社区主任工作。陈某乙系中共党员,从1998年7月至今任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宋楼村民组会计。2、侦查机关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5月20日,睢阳区检察院接群众举报,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市府社区主任兼宋楼村村民组长陈某甲涉嫌违法违纪,经初查,调取了新城办事处市府社区及宋楼村有关账目,询问了相关证人,获取了证人证言。在询问宋楼村会计陈某乙了解相关情况时,陈某乙主动交代了伙同陈某甲挪用本村卖地补偿款14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后询问陈某甲,陈某甲如实交代了与陈某乙挪用本村卖地补偿款14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此案告破。3、银行现扣款数、陈某乙笔记本复印件证实,陈某乙记载的用生产队款还款的情况,二被告人用村民组款归还贷款及担保贷款共计62,000元及用村民组9,210.2元情况。4、借支条证实,被告人陈某乙2007年2月7日借到汪某某现金44,000元。5、借款申请书证实,2012年11月26日,新城办事处市府社区因在金桥社区董瓦房村民组征用4.6亩地及其他费用在办事处借到共计现金20万元整。6、从市府居委会支部书记廉某某处调取的账目单据、收据证实,证明征用董瓦房村土地用作宋楼迁坟的花费已经在廉某某处支出,其中包括:土地协调办公费用人民币20,612元,黄某某收到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26,000元,于某某收到征用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7,388元,这三张收条已经入账。7、宋楼村民组账簿及交接表、记账凭证证实,宋楼村民组把征用董瓦房的坟地用地共计143,386.20元支出,从宋楼村民组的账上支付。市府居委会宋楼村民组2012年会计凭证所附协议书内容:甲方:宋楼村民组陈某乙乙方:董瓦房村民于某某甲方在董瓦房村西北地一次性征乙方董瓦房村民组土地,3.983亩,每亩36,000元,合计143,386.2元。日期:2012年11月23日陈某乙所写收到条内容:今收到董瓦房村村民于某某土地补偿款3.983亩。36000元每亩,143,386.20元(坟地用)收款人:于某某,2012年11月25日。”8、陈某乙存放公款的两个存款账户明细证实,陈某乙处两个存放公款的存款折上共计现金120,118.54元。(还有村民借款38,663元,共计158,781.54元)。借条17张证实,村民从村民组的账上借款总共38,663元。9、新城办事处对宋楼村核账证明证实,新城办事对市府社区宋楼村民组1998年7月至2013年7月的帐进行审核,该村民组截至2013年7月账目余额268,197.46元,外借款38,263元,银行存款229,934.46元。10、村民发放租赁房屋补助费表证明证实,陈某甲从新城办事处领取的群众租赁房屋补助款7万元,已经发放46,200元,还剩23,800元在陈某乙手中。11、账页复印件证实,廉某某、陈某甲借新城办事处的20万元给宋楼征用坟地的费用在廉某某处,且已经全部开支完。陈某甲从新城办事处借25万元给宋楼拆迁花费的开支情况。12、证人汪某某证言证实,在2007年年初,陈某乙借我7万元现金,给我打个借款条,利息按一分计算。有一个多月,我找到陈某乙要求还钱,陈某乙还我26,000元,又重新给我打个44,000元的借条,利息按一分计算。后来陈某乙从2009年春节开始陆续分8、9次还我1,000元、500元、1,500元、3,000元等,这8、9次共还我11,000多元,到2012年年底陈某乙又还我2万元。我现在还保存着陈某乙给我打的借款条。13、证人蔡某某证言证实,在4年前陈某乙找我借5,000元,2012年时间记不清,我女儿结婚陈某乙还我5,000元现金。1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1999年,我丈夫陈某乙和陈某甲一起建游泳馆干生意,当时他俩建游泳池的钱基本上都是借款和银行贷款。自从建游泳池后,经常有人催要借款和贷款,这些年我丈夫都是借这家还那家,东拼西凑,现在已经还多少款我也不知道。在2012年11月底,具体时间记不清,我丈夫和陈某甲一起回我家,我听他俩说还他俩建游泳馆借款用了陈某乙保管的我村卖地款,好像上级要来查账,他俩商量用我村买坟地的条冲平村里的账目,还说等我村拆迁款下来马上把钱给补上。15、证人苏某某系新城办事处市府社区任会计,其证言证实,我们市府居委会下辖3个自然村,宋楼的负责人是陈某甲。并证实2004年元月至今市府社区借新城办事处款及开支情况。16、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新城办事处通过我们金桥居委会做工作,在董瓦房村征了3.983亩地用作安置宋楼村拆迁的坟地。其中征用董瓦房村村民黄某某3.5亩地,占用董瓦房村河道和道路0.483亩地,每亩地补偿36,000元,给黄某某土地补偿款126,000元,给董瓦房村民组河道和道路补偿款17,388。另外给董瓦房村民组协调费用20,612元(共计164,000元)。对于“今收到董瓦房村村民于某某土地补偿款3.983亩。36000元每亩,143,386.20元(坟地用)收款人:于某某,2012年11月25日。”的收条,不是我写的,没有收到这笔钱。对于“市府居委会宋楼村民组2012年会计凭证所附协议书甲方:宋楼村民组陈某乙乙方:董瓦房村民于某某甲方在董瓦房村西北地一次性征乙方董瓦房村民组土地,3.983亩,每亩36,000元,合计143,386.2元。日期:2012年11月23日”的协议书是我签的。这份协议是我和宋楼村的陈某乙签的,一式两份,陈某乙一份,我留一份。我们董瓦房村总共就卖给宋楼村3.983亩,收到土地补偿款143,386元。17、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在2012年11月,我们村民组队长张某某找到我,说是市府社区宋楼村想买我的地做公墓用,当时我同意了,量地是3.5亩,每亩地36,000元,我总共收了126,000元,钱是张某某交给我的。18、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在2012年11月份,新城办事处市府社区宋楼村因为拆迁需要迁坟,市府社区通过新城办事处找到我们社区书记温某某、主任焦某某,想在我们社区找块地作为宋楼村的公墓。温某某和焦某某就把这项任务交给了我,我最后通过董瓦房村队长于某某在董瓦房村找到一块地,是黄某某的地,黄某某同意卖3.5亩地,价格每亩地36,000元,共计126,000元。这126,000元是市府社区书记廉某某和他们主任,还有宋楼村的会计交给我们的。因黄某某不识字,我替他打的收据,黄某某按的手印,我把126,000元现金交给黄某某的。另外我还收取了董瓦房卖地的协调费用2万多元和卖地占用董瓦房村17,000多元的公用地款。19、证人温某某证言证实同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情况基本吻合,并证实,2012年11月28日中午,廉某某和陈某甲把土地款和其他资金172,000元交给了我和焦某某,当天下午,我和焦某某就让张某某组织董瓦房村民组长于某某和土地承包人黄某某到社区领钱,收据一共四张:1、社区公益金8,000元。2、黄某某土地赔偿款:126000。3、河坡地等属于村民组集体土地补偿款17,838元由组长于某某领取。4、宋楼村民组给董瓦房村民组的协商办公费用作为村民组资金20,612元,此款项由张某某领取,董瓦房村民组的资金就由张某某代管。20、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从2011年底之间临时管理市府社区宋楼城中村改造押金及前期费用共300万元,处城中村改造已使用费用34万多元外,经办事处领导同意,暂借市府社区六次共计564,300元。2012年10月29日的10万元和2012年11月26日20万元都是廉某某和陈某甲一起拿着领导签过字的借条和借款申请,到我们办事处找我借钱,等我取出钱后,我就交给了等在车里的陈某甲了。21、证人廉某某证言证实,我在任市府居委会支部书记期间,经我和陈某甲主任的手向新城办事处财政所共分3次借款45万元。其中2012年11月份借款是宋楼村拆迁迁坟需要买坟地,我和陈某甲一起写借款申请,领导同意签字后我和陈某甲到新城办事处财政所王峰涛那借款20万元,我拿到钱后交给新城办事处董瓦房干部温某某和焦某某给卖地的村民兑现了14万多元,剩余的钱我都交给陈某甲用于协调迁坟前期支出花费及饭店花费,这个账目在我这,还有我们在陈某甲开的炖鸡馆吃的14,000多元的发票没给我。22、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在1999年初,我当时和我们村的陈某乙合伙在我们宋楼村我俩的宅基地建一所游泳馆,总投资共计22万多元,其中19万多元是借的款,及在银行贷的款,个人借款月息一分,银行月息8、9厘。游泳馆在当年7月初开业后经营一直不怎么好,到了2005年赔钱不干后一直空闲至今。建游泳池花的钱,以及后来借钱还钱都是陈某乙记的账。因为经营不善,我们欠的钱还不上,我和陈某乙商量就用村民组的钱还了一部分欠款。1998年7月我和陈某乙当了宋楼村的组长和会计,上任组长陈光田、会计蒋义法转给我们有五十多万元土地补偿款,这些钱都是有陈某乙保管,平时用于村里的各项支出,所有支出必须经过我的同意。在1998年左右,我给陈某乙妹夫华力担保在农行杭景苑储蓄所贷款3万元。到了2001年贷款到期,没找到华力,因我是担保人,我找到陈某乙商量后,用陈某乙保管的宋楼村民组卖地款先还这笔贷款。华力到现在都没找到,这3万元也一直没还到宋楼村民组账上。建游泳池欠款挪用了10来万公款,替华力还贷款3万元,共挪用13万元左右。都是陈某乙经手的,以他的账为准。陈某乙所说挪用的130,883.9元都有记账,我们在一起也算过账,以上数额我都知道。新城办事处每年年底都要查全办事处各村民组的账目,到年底必须把账目走平,2012年以前都是到年底查账时我和陈某乙商量凑钱把帐走平应付查账。在2012年11月底,我们宋楼村民组因为拆迁在新城办事处金桥社区董瓦房村买了4亩左右的坟地,买坟地的钱是新城办事处先替宋楼村民组垫资的,我和廉某某、陈某乙一起付过坟地款后,陈某乙把我叫到他家商量说:“村民组账上还有10多万的窟窿,没法补上,这些钱都是还咱俩投资游泳池的个人借款,新城办事处年底就要查账,还有就是我们村民组马上拆迁,账目也要对群众公示,你看是不是先用这买坟地14万多元先把账走平,好应付新城办事处查账”。我听后当时就同意了,还说等咱俩个人的拆迁款拨下来赶快把钱还上,具体怎么走的账陈某乙清楚。当时我俩商量时陈某乙的媳妇李某某在场,但她没说话。现在我知道我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是挪用公款,我和陈某乙没有借公家钱不还的想法,只是想用假支出条冲一下库存,应付新城办事处的年底检查。因为我村在拆迁前必须公示,我们保管的这些卖地补偿款必须给群众发放下去,公示前即使你们不查我们俩也得把这钱还上。我们宋楼村现在拆迁已经开始,我俩挪用的款已经还给村民组账上了。23、被告人陈某乙供述与被告人陈某甲供述情况吻合,并供述,我和陈某甲是在2001年就用村里的钱了。陈某甲担保的华力在农行杭景园储蓄所贷款3万元,后来华力无力还钱跑了,我和陈某甲商量后,就用村里的钱先还了华力的3万元贷款。在2001年我和陈某甲商量后,还用过村里9,210.2元给我们的游泳池买过装修器材,以我们俩的名义贷款3万元用于游泳池开业,在2001年连本带息还款32,000元,这钱也是挪用我们宋楼村的卖地款还给农行的。上述款项都在笔记本上记录了。由于我们建的游泳馆不赚钱,我们从开始就背着19万多元本金和利息,个人和银行一直要账,我们俩东借西借,拆东墙补西墙。在2007年2月,我借朋友汪某某7万元偿还我和陈某甲以前的欠款,后汪某某家里有事需要钱我就还给他26,000元,剩余的44,000元我又给他打个欠条。我于2009春节开始陆续分10次用宋楼村的卖地款还给汪某某本金及利息共计41,500元,最后还给汪某某的2万元时间是2012年年底。在2012年5月我还睢阳区农村信用联社5万元的利息是13,173.30元,这个钱也是我挪用宋楼村的卖地款。在2012年8月,我表哥蔡仲书女儿结婚,我还给他5,000元,因原蔡仲书借给我5,000元。以上这些挪用的款我都有记录,现在记录我已提交给检察机关了。使用村里的土地补偿款还个人借款没有下账。当时新城办事处每年年底都要查各村民组的账目,年底必须把账目走平。2012年以前年底查账时我和陈某甲商量凑钱把帐走平应付查账。到了2012年年底时候,我俩借钱多了,不好找钱平账了,正好我们宋楼村为了拆迁,在董瓦房村买了4亩左右坟地,购地款是新城办事处垫付的,我手上有一份我和董瓦房村民组签的购地协议,我就找陈某甲商量就用买坟地款的协议书下账用于走平我俩借公款的账目。商量时我家属李某某也在场,知道这事。陈某甲表示同意,还说我们村马上拆迁了,等个人的拆迁款下来就把这钱还上。后我就自己写了一份付款单据和购地时与对方签的协议一起下账,冲抵我的库存现金。我和陈某甲当时是想挪用村里的卖地款来偿还我们的借款,2012年底想用假支出条冲一下库存,应付新城办事处的年底检查。因为我村在拆迁前必须公示,公示前即使不查我们俩也得把这钱还上,现在我们的拆迁工作也开始了,我们俩挪用的卖地款也都还上走账了。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作为村民组组长及会计,利用其职务之便,挪用其本村民组的征地补偿款,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系共同犯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够积极归还所挪用公款,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乙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卢文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宪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