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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官民初字第0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蒋建平与朱祖堂、潘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平,朱祖堂,潘建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官民初字第0317号原告蒋建平,男,汉族,1931年12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蒋兴东(受蒋建平的特别授权委托,系蒋建平之子),男。被告朱祖堂,男,汉族,1964年3月19日生。被告潘建芳,女,汉族,1966年12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蒋建平与被告朱祖堂、潘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蒋建平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蒋建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许开荣代理审判员  孙 恺人民陪审员  蒋依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