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4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1与陈×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1,陈×2,陈×3,陈×4,陈×5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40123号原告陈×1,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被告陈×2,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被告陈×3,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传恩,男,1964年7月6日出生。被告陈×4,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被告陈×5,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原告陈×1(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2、陈×3、陈×4、陈×5(以下均简称姓名,一并提起时称四被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蓓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2、陈×3的委托代理人董传恩、陈×4、陈×5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四被告系亲兄弟姐妹关系,我母亲李××与我父亲陈××结婚后,共育有我和四被告五个孩子,没有其他的子女了,我母亲李××于1991年3月13日去世,1995年12月26日办理的户口注销手续,父亲于2001年1月18日去世并办理了户口注销手续。京×天津夏利小轿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是1998年购买的,是陈×4出的钱,行驶证登记在我父亲陈××的名下,办全手续花了9万多元,该车一直由陈×4使用。我父亲去世后,还是陈×4家在使用这辆车一直到去年。现在这辆车已经一年多没有使用了,车就放在新房村,车辆一直都年检,但是今年没有年检。父母去世时,对涉案车辆的继承问题没留遗嘱,我们几个兄弟姐妹也没有去继承这辆车,我父母也没有其他继承人了,我爷爷陈×于1989年8月17日去世,我奶奶陈×氏于1979年3月24日去世。我认为涉案车辆是我父亲的遗产,现在我想要这辆车,我和四被告商量过,但是他们不同意,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涉案车辆由我继承,归我所有。四被告共同辩称:我们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涉案车辆由原告继承,归原告所有,我们自愿放弃应当由我们继承的份额。陈×1所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属实,我们四人与原告系亲兄弟姐妹关系,母亲李××与父亲陈××结婚后,共育有我们和原告五个孩子,没有其他的子女了,母亲李××于1991年3月13日去世,1995年12月26日办理的户口注销手续,父亲于2001年1月18日去世并办理了户口注销手续。涉案车辆是1998年购买的,是陈×4出的钱,行驶证登记在陈××的名下,办全手续花了9万多元,该车一直由陈×4使用。父亲去世后,陈×4在使用这辆车直到去年。现在这辆车已经一年多没有使用了,车就放在新房村,车辆一直都年检,但是今年没有年检。父母去世时,对涉案车辆的继承问题没留遗嘱,我们也没有继承这辆车,我父母也没有其他继承人了,爷爷陈×于1989年8月17日去世,奶奶陈×氏于1979年3月24日去世。经审理查明:陈××与李××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四女,分别为原告与四被告。陈××于2001年1月18日去世。庭审中,原告、四被告均认可李××于1991年3月13日去世。陈××之父陈×于1989年8月17日去世,陈××之母陈×氏于1979年3月24日去世。另查,涉案车辆于1999年6月28日登记在陈××名下。经询,原告、四被告均认可涉案车辆系陈×4出钱购买,登记在陈××名下。陈×4称涉案车辆虽然系其出资购买,但已赠与陈××,故涉案车辆应当属于陈××的遗产。陈××与李××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对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进行处分,除了原告、四被告外没有其他继承人。审理中,原告要求涉案车辆由其继承,归其所有,四被告均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原告、四被告均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出具判决书。上述事实,有证明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庭审笔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继承人陈××与李××在死亡时留有涉案车辆一部,该车辆系其二人的遗产,原告、四被告均系被继承人的子女,对涉案车辆均享有继承权,且原告、四被告均称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亦未有其他继承人。现原告起诉四被告要求涉案车辆由其继承,归其所有,四被告表示同意,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故本院判决涉案车辆由原告继承,归原告所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车牌号京×夏利小汽车一辆由原告陈×1继承,归原告陈×1所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侯蓓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梁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