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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刑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罪犯张锦步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章锦步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535号罪犯章锦步,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苍南县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章锦步因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以(2010)万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9年9月4日起至2014年9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章锦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五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锦步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