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任某。被告杨某。原告任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于2008年9月份离家,原告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信。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于2007年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共同债权、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昌邑市卜庄镇南任村村委及昌邑市公安局卜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及原告的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六年有余,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准予原、被告离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任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兹良审 判 员  李梅杰人民陪审员  张洪波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