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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姚玉英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玉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30号罪犯姚玉英,女,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3年7月14日作出(2003)广铁中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玉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姚玉英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3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玉英犯运输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6年7月21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月4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3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姚玉英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姚玉英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玉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玉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