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盐商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于洪亮与海盐怡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亮,海盐怡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826号原告:于洪亮。委托代理人:陈渊。被告:海盐怡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平。委托代理人:宋佳屹。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亮与被告海盐怡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洪亮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洪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50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于洪亮负担。审判员 郭 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步军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