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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公园东街516号。法定代表人俞裕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晶,女,现住邢台市桥东区东大街84号,身份证号:1305021987********,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磊,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邢台市永辉巴黎*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1305021975********。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物业公司)诉被告张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永辉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