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曹喜禄诉被告张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喜禄,张太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曹喜禄,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邢台市桥西区曹演庄大街新村72付*号。身份证号:1305031962********。被告张太超,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清风小区*单元***室。身份证号:1305021976********。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喜禄诉被告张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喜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喜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喜禄负担。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