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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曹喜禄诉被告张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喜禄,张太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曹喜禄,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邢台市桥西区曹演庄大街新村72付*号。身份证号:1305031962********。被告张太超,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清风小区*单元***室。身份证号:1305021976********。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喜禄诉被告张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喜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喜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喜禄负担。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