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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3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赵江山诉谭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初字第3019号原告赵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舒蓉月,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胜男,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勇,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舒蓉月与被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郑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7月21日草率登记结婚。2008年1月13日生育一女儿赵某某。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但偶尔也有吵架。2009年开始,被告经常外出打麻将,为此,原、被告吵架不断,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后来,被告越玩越大,甚至开始通宵打麻将,彻夜不归。以致现在原、被告之间连正常的言语沟通都没有,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加之被告与原告母亲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大打出手,将原告母亲打伤,致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再次升级。虽经多次调解,但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经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由原告抚养女儿(赵某某),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月);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955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想与被告离婚是其父母怂恿的。我女儿生下来就是我一直带着的。原告三代单传,希望我再生一个男孩。原告的父母多次跟我及爸妈说再生一个。我女儿生下来后身体不好,经常上医院,而且我每天8点上班,所以我不可能每天去打通宵麻将。我也不可能打婆婆,因为我婆婆也是我干妈,从小就认识。另外关于财产,麻将馆不是我个人的,是我租房东的,不存在转让费。麻将馆是我和楼上邻居一起合伙开的,是原告去转让的。两台空调是原告自己卖掉的,后来只给了我3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6年7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1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赵某某。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2013年10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姻生活中,虽有矛盾产生,但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应从维护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出发,从女儿赵某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加强沟通和理解、多作自我反思,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共建美满、和睦家庭。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