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产某与汤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产某,汤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904号原告产某,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汤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产某诉被告汤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产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产某负担。审判员  驭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叶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