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4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苏畅与被告孙甜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畅,孙甜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4061号原告苏畅,女,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孙甜甜,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原告苏畅与被告孙甜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5日,原告通过他人介绍购买了被告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碧桂街、面积227.32平方米的房屋一处。后原告将购房款共计450,000元交付被告后,被告至今未能交付房屋。现原告诉至来院,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450,000元及利息78,000元。审理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未能依法送达。且原告未配合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本院认为,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未能依法送达,且原告未配合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8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党荣鑫送达日期:年月日送达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