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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白某某,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