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白某某,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