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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俞英与杨玉群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英,杨玉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民初字第48号原告俞英,女,1973年出生。被告杨玉群,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英诉被告杨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英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