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万守涛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守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万守涛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委托代理人尚永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守涛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万守涛保险金110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万守涛承担312.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承担321.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按判决书判处内容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65元免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许会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代理审判员 孙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路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