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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何龙珍不服被告宜宾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何龙珍户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龙珍,宜宾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翠屏行初字第26号原告何龙珍,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库建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义苹,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唐益林,局长。委托代理人余政,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开林,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原告何龙珍不服被告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宜国土资行决(2013)5号《关于责令何龙珍户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行政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龙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龙珍负担。审 判 长  陈健审 判 员  邹洪人民陪审员  袁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鹏 来源: